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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赔偿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发布于 2021-09-19 07:56 阅读()
在民事侵权领域,一般主张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此即损失赔偿的“填平性”原则。行政、刑事处罚具有公法的性质,是使用公权力对破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该种处罚对侵权人而言通常带来相对严重后果,以震慑违法行为。如2021年5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活动。通过该判决,被告对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从业禁止”三重责任。
该案中,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被告承担“填平性赔偿+N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前期已经收集了大量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往往靠个体自身力量是无法及时收集的。通过刑事措施收集的证据证明效力更高、材料更齐全,大大减轻了权利人收集证据的成本,也使得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增大。该案中,侵权人可能就会因一次侵权行为就承担“填平性赔偿+N倍惩罚性赔偿+有期徒刑+罚金+从业禁止”的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重复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极端不公,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平衡。第一,如果已经采用行政或者刑事法规对侵权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因该类法规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功能,与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所承载的社会职能不一样,所以即使侵权人受到了行政或刑事处罚,也不影响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法官在进行考量时,可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在法定的倍数范围内综合考量,判处尽可能少的惩罚性赔偿金。第二,权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后,经查明还需要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体现个人权利本位,国家利益应让位于公民权利,根据案件情节,减少侵权人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者采用其他处罚措施代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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