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332608号“谷芭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0:06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32608号“谷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芭比”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5号、第1312494号“芭比”、第1987316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演员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芭比”及“BARBIE”商标对应的中文“芭比”,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该商标英文“BARBIE”与中文“芭比”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为公众熟知的“BARBIE”商标对应的中文“芭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模仿,如予注册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合法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2608号“谷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36177718号“冰雪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1-15
-
第43463946号“人二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1-15
-
德媒:绿色技术专利,中国处于领先德国 11-15
-
光明乳业获赔25万 11-15
-
钟薛高申请“别内卷”商标被驳回 11-15
-
北京“无印良品”VS日本“无印良品” 11-15
-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尘埃落定 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