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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对《庆余纪》Say no

发布于 2021-09-11 14:28 阅读(

9月8日,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盛绩公司”)以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数龙公司”)诉霍尔果斯奇遇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宣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游戏图标对于《庆余年手游》中的“五竹”人物形象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涉案游戏使用“庆余年记”、“庆余纪”、“庆余皇朝”、“九州庆余纪”以及“五竹”等与原告“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宣传与《庆余年》完全无关的游戏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由张玲娜、钟姝琦律师担任本案三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
 
为蹭热度,《庆余纪》挂羊头卖狗肉
 
 
《庆余年》是首发于起点中文网的一部架空历史小说,该IP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一玄霆公司与作者晓峰(笔名:猫腻)签署了《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玄霆公司系《庆余年》小说的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原告二盛绩公司享有游戏产品范围内,拥有《庆余年》的游戏改编权以及“庆余年”游戏名称的独占性授权。
 
 
原告调查发现,在9k9k、第一手游网、19游戏网、易玩网、安软网、三国游戏网等平台上均有侵权游戏,侵权游戏虽然使用了“庆余年记”“庆余纪手游”“庆余纪”“庆余皇朝”等不同游戏名称,但是从不同平台登入后用户信息完全通用,且内容完全相同,说明上述平台上的游戏是同一款游戏,且收款方均为被告,但涉案侵权游戏的内容确和《庆余年》无任何关系。另外原告还发现,涉案游戏使用了“五竹”经典人物形象作为游戏图标。
 
 
 
遂原告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不是所有蒙眼都是“五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竹”人物图案系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和美感,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单纯的表述用布条蒙住双眼属于思想范畴,在美术作品中如何表达这一思想有不同的表现手法,也需与人物的其他元素结合起来才能将这一人物的特点完整地刻画、表达出来,而不能仅凭人物双眼被蒙住属于共有领域的素材就否定作品的独创性。随着电视剧《庆余年》在网络上的热播,以及原告对《庆余年》手游的大量宣传,使得《庆余年》手游在相关公众中受到了广泛关注,被告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知道并会关注该手游的相关制作、宣传等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五竹”美术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五竹”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擅自使用《庆余年》、“五竹”头像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法院指出,原告发布推出《庆余年》手游、并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后不久,被告即在第三方游戏网站上介绍、提供涉案游戏下载,且未使用游戏的真实名称,而使用与原告的“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头像基本相同的图标,或在人物头像中使用“五竹”的蒙眼特征,并在多个网站中介绍“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这种宣传方式使相关公众看到游戏名称、图像及内容介绍后第一时间即联想到该游戏是否与《庆余年》存在关联性,易对玩家产生误导,继而提高游戏的关注度和下载量,抢占游戏市场和吸引玩家,以此获得更高的收益。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通过攀附原告作品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庆余年》名称及“五竹”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两种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持续了一定的时间、被告在多个游戏网站发布涉案游戏、被告关联公司年报中公布的运营游戏的收益、涉案侵权行为对被告游戏运营收入的贡献度、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游戏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最终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16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