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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44354号“鑫鑫王守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4:45 阅读(

  异议人:王守廉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沈河区鑫鑫王守廉羊肉片经销部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守廉对被异议人沈阳市沈河区鑫鑫王守廉羊肉片经销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644354号“鑫鑫王守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鑫鑫王守廉”,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调味酱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8056号“王守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辣椒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王守廉”,含以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姓名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其与被异议人及经营者签订的《授权书》及《专卖协议书》照片、被异议人经营者向异议人转账记录截图、异议人所获荣誉证书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被异议人曾为异议人的授权经销商,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王守廉及图”商标理应明确知晓。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鑫鑫王守廉”商标,并已被本案异议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及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44354号“鑫鑫王守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