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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发布于 2021-08-28 08:37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上海丁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香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复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丁香公司和复禹公司均是生产“水处理箱体装置”的公司。2016年3月11日,丁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该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5日。
2019年2月19日,丁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复禹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决复禹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万元、赔偿丁香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复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证书证明,2016年3月4日复禹公司员工陈某向代理商发送了邮件,该邮件显示所附技术方案书中载有相同产品图片,原审庭审现场勘验该邮件确已发送成功。而涉案专利申请日系2016年3月11日。
另,结合复禹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衷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铅笔手绘图纸、衷晶公司合同发票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认定复禹公司在2015年底着手准备制造相同产品,且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样品),其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和使用。故复禹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改判驳回丁香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