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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74015号“米雪琪芭比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5 10:32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揭阳市凯旋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如梦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凯旋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874015号“米雪琪芭比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雪琪芭比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床;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玩具车;玩具模型;智能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6140号“芭比”商标、第17855407号“芭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靶;滑雪板用踏板;狩猎用哨子;游泳池(娱乐用品);塑料跑道;竞技手套;连冰刀的溜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具有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商标汉字“芭比”,且并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74015号“米雪琪芭比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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