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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性证据如何认定
发布于 2021-08-22 14:29 阅读()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110187700.2、名称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靶标公司、南大研究院认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既不是教科书,也不是技术词典,仅为相应年度的肿瘤研究领域最新成果合编成卷的综述性质论文集,不属于公知常识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1664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将之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存在错误,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仅为肿瘤医学研究方面的期刊,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记载的具体技术知识是否为公知常识,而是直接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存在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期刊,其仅有ISBN书号,而没有ISSN刊号,被诉决定所引用的《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中所涉及的NGR相关技术知识并非前沿进展,而是早已为本领域所熟知的公知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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