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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可比克”

发布于 2021-08-11 14:16 阅读()

据判决书显示,达利公司诉称,2019年2月其经受让取得第3485720号、第3319866号(可比克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等发现“惠村福超市”店铺内售有“智慧园克比克”字样的薯片,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达利公司认为,聊城智慧园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图片”标识,该标识与达利公司的商标近似,构成了对达利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玉人超市属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2003年,达利公司开始在其薯片食品上使用“可比克”系列商标,经过达利公司对“可比克”系列薯片进行长期、广泛、持续、规模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产品推广,“可比克”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曾多次获得“福建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11年7月,“可比克”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当庭比对,聊城智慧园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薯片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达利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玉人超市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者行为均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3485720号“图片”商标、第3319866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
 
三、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