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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诉争“金立”商标一审被驳回
发布于 2021-08-02 16:15 阅读()
近日,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259389号关于第4965485号“金立”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在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金立视频”app截图、“金立音乐”开屏广告等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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