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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发布于 2021-07-24 16:17 阅读()

准确理解权利要求、合理解释和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阶段都至关重要。权利要求通过语言限定来表达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由于语言表述的局限性,通常难以达到权利要求在授权、确权、侵权各阶段均可准确界定保护范围的理想状态,因此常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专利授权阶段,由于申请人可以进行意见陈述并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像在确权和侵权阶段那样受重视[1]。在专利确权和侵权阶段中,争议焦点往往涉及如何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前存在“目的解释”、“语境解释”、“修改时机”、“最宽合理解释”等多种观点。这些理论和观点又促进专利申请人和从业者反思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从源头上尽量规避语言局限性所带来的隐患,从申请文件的文字表述及保护体系构建上避免后续因解释而带来争议。
 
一、关于“最宽合理解释”原则
 
 
1、“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由来
“最宽合理解释”原则亦称“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权利要求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档案,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2]。通常认为该判决中提到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借鉴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最宽合理解释标准(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
 
2、正确理解“最宽合理解释”原则
正如原北京高院知产庭刘庆辉法官在《专利权利要求的“最宽合理解释”:美国法的经验及借鉴意义》一文中提到的那样,“最宽合理解释”的精髓不是“最宽”解释,而是在“合理”的限度内作出最宽的解释,即在不超出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专利文件的正常理解的前提下,对权利要求作出尽量宽泛的解释[3]。也就是说,“最宽”解释的前提是“合理”,即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作出“最宽”的解释。在(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西门子公司与国知局、联影公司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在适用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4]。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做出特别定义或界定,一般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不宜采用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排除或限制性理解。同时也需要注意,在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时,应当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及附图的理解,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3、“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及思考
一项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前,在初审、实审及复审等程序(统称为“专利授权程序”)中,专利申请人通常具有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专利行政部门进行授权审查,经常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明确权利要求中表意含糊的技术特征,从而达到权利要求清楚界定保护范围的目的。但与专利授权程序相比,在专利无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程序(统称为“专利确权程序”)以及专利侵权程序中,由于专利权人不再具有或者具有很小的修改权利,因此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是否合理尚存争议。有观点认为“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是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为了确认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5],也有观点认为,在我国的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自由受到了较严格的限制,不宜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3]。
 
笔者认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其意义在于督促、鼓励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而将待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修改为含义更明确的语句,或通过答复审查意见等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性解释,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清楚,从而在其后出现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再作出更宽的解释。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仅有机会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也受限,更要格外警惕,避免因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而陷入专利权被无效的不利局面。那么,从申请人(专利权人)角度看,应当在专利申请的撰写阶段或者在授权阶段充分利用可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尽量排除因权利要求被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原则而导致不能授权或者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