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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63030A号“明师国际教育 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成·长·伙·伴

发布于 2021-07-03 16:44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大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863030A号“明师国际教育 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成·长·伙·伴  ENLIGHTENING TEACHER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师国际教育 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成·长·伙·伴  ENLIGHTENING TEACHER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52768号“明师”、第32669402号“明师教育及图”、第21295210号“明师教育 MINGSHIJIAOY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教育信息;寄宿学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63030A号“明师国际教育 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成·长·伙·伴  ENLIGHTENING TEACHER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