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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建议
发布于 2021-07-03 14:22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
商标知名度是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不断积累商誉后形成的一种正面效果,是相关公众对特定商标作出的一种积极反映。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进行认定,应当建立在审查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确实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采取强保护态度,按照比例原则确保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商标权人的投入、付出以及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相匹配。实践中,证明知名度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该商标具有相应知名度的参考依据。
无论是知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制止他人的抢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公平秩序。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最终获取经济效益。因此在制定知名商标保护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时,应当回归商标保护制度的设立本意,既要保证高知名度商标获得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力度,也不能过分夸大知名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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