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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16097号“鹿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15:46 阅读()

  申请人:北京悦欣中医中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16097号“鹿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27288号“鹿晓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假牙用材料;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医用营养品”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随后的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局对驳回决定中予以驳回的商品继续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