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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6376号“乐天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08:47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爽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爽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626376号“乐天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天海”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税务准备”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虽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亦分属不同行业,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26376号“乐天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