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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于 2021-05-11 08:48 阅读(

2021年1月2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整。
 
2020年1月7日,消费者戴某至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购买的十箱茅台酒涉嫌假冒,经茅台酒厂鉴定上述十箱茅台酒非茅台酒厂生产。该局立即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对销售者朱某开展调查,因销售金额已超5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启动行刑衔接移送公安处理。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主观故意性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故移回该局作行政处罚。该局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朱某于2017年从手下一名工人处购买了30余箱飞天茅台酒,当事人用现金支付了货款,没有发票、收据等凭证。自购买后用于招待客户,2019年12月经当事人的朋友介绍,将剩余的10箱飞天茅台酒销售给了戴某,销售价格为1600元/瓶,销售总额为96000元。戴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了96000元货款。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0箱飞天茅台酒非商标权利人生产,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10箱飞天茅台酒的违法经营额为96000元。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村市场酒类商品尤其是高档白酒私下交易,不乏存在假冒、质量不合格商品。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农村市场交易“山寨”白酒引发的案件。通过查办此类案件,有效震慑了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分子。以生动案例教育当地消费者,引导其至正规的酒类商品经销商处购买商品,此类消费举报投诉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