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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29855号“JTHN DE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14:23 阅读()
异议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魏建栋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建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929855号“JTHN DE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THN DE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装置;车辆用照明设备;照明器械及装置;LED灯具;照明灯具;汽车灯;灯;运载工具发电机灯;汽车前灯;汽车发动机预热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74070号“JOHN DEER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0037号“JOHN DEER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节日装饰彩色小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迪尔”、“DEERE”、“JOHN DEERE”、“约翰.迪尔”、“约翰迪尔”商标为使用在第7类和第12类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29855号“JTHN DE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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