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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发布于 2021-05-31 10:53 阅读()

上诉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公司)、杨斌、赖远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公司)、原审被告王继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1438.5、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
理邦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理邦公司原员工赖远强、杨斌离职后不满一年,即以万孚公司名义提起涉案专利申请;因该专利申请所涉发明创造与赖远强、杨斌在理邦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故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理邦公司所有。理邦公司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理邦公司,王继华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赖远强、杨斌与理邦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1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理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故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理邦公司。
万孚公司、杨斌、赖远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杨斌、赖远强不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涉案发明创造是案外人执行万孚公司的任务并主要利用万孚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万孚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