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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摑足”臭豆腐因不良影响商标被驳回
发布于 2021-04-13 10:16 阅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公布了关于第10280516号“摑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裁定书指出,青岛绿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绿禾公司”)于2019年01月04日对第10280516号“摑足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争议商标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申请,申请类别为第29类。
青岛绿禾公司认为,争议商标“掴足及图”中“掴”含义为“打耳光”,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将争议商标中“掴”字“扌”弱化,突出“国”字,使用在“臭豆腐”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
济南国足豆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为缑建强、任平。申请人却将被申请人列为山西国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实质性内容错误。争议商标通过了“不良影响”的审查,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不会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使用传承及品牌发展的客观事实,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国内臭豆腐小吃行业独树一帜的代表。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摑足”、外边框及鱼图案组成,其中“摑足”占较大比重,为主要识别部分,一方面,争议商标中的“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倾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
另一方面,“摑足”与“中国国家足球队”的简称“国足”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高度相近,结合我国当前足球事业的发展现状、相关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关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
故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程度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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