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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骗取高企补贴50万,中介机构分账20万,被判3年
发布于 2021-04-20 16:48 阅读()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认定有七大门槛性指标,包括了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等多项要求,这些条件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居然为了巨额利益串通不符合基础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造假以符合这些条件,最终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诉讼。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
附:判决书全文
王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蒲梦瑶,广东骅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然,广东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20〕Z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达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蒲梦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广州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2015年,广州凡*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海公司”)的业务员符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某向其推荐申报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天*公司在软件著作权、营业收入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凡*海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凡*海公司代为申报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过程中,为了迎合申报国家高新企业的标准和要求,王某某同意由凡*海公司代为购买六项并没有用于公司实际生产和经营的软件著作权。凡*海公司根据上述购买的知识产权以及天*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资料,将天*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料进行修改伪造,夸大企业实际情况,然后将伪造好的申报资料交给王某某签名并加盖天*公司公章。凡*海公司将上述签章资料提交给科技部门进行申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的申报资料成功获得了天*公司的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并收到政府高新企业补贴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后王某某通过天*公司公账支付给凡*海公司申报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将赃款人民币50万元退至佛山市公安局指定账户。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符某某、庄某某、陈某乙、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开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天*公司高新企业申报书中截取的利润表等申报材料,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广州社保局提供的单位职工参保证明及记录、广州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纳税年度申报信息情况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关于下达广东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及奖补项目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广东省2017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及奖补项目计划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二批)的函,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审计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造假情况》表、《审计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报资料造假情况》表,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及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蒲梦瑶、郑然所提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移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经查是本案证据,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直板全触屏手机(137××××****)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曾巧珍
人民陪审员 何伟成
人民陪审员 麦耀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梁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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