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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9291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6:34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初语百货店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初语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97929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65556号“VANS”、第12815024号“VANS MOUNTAIN EDITION及图”、第4724337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裤;童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我局核实,除本案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CK”“APM”“MCM”等。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9291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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