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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发布于 2021-04-11 15:28 阅读(

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培均、宜宾市砖瓦协会与上诉人张仁勋、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创力机砖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中,张仁勋主张在砖瓦协会发起人恒旭投资公司、吴桥公司、四和公司的胁迫下,包括张仁勋名下的宜宾市高店机制砖厂在内的50余家砖瓦厂家陆续加入砖瓦协会,并与砖瓦协会的前身宜宾市建材协会砖瓦分会签订了《停产整改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停产整改合同》,张仁勋被迫停止生产,并仅在2011年9月前获得了少量的停产扶持费。
上述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排除张仁勋参与竞争的效果,构成垄断行为,侵害了张仁勋的合法权益,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恒旭投资公司、创力公司、砖瓦协会、曹培均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3.6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培均、砖瓦协会主导并实施了本案垄断行为,造成张仁勋旗下的砖厂被迫停止生产,应向张仁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培均、砖瓦协会向张仁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张仁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桥公司、曹培均、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