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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认为经销关系解除后不能借原经销商品推销自己的商品
发布于 2021-04-14 16:46 阅读()
原告Pliteq公司及Pliteq英国公司(下合称“Pliteq”)在第17类商品上拥有欧盟及英国注册商标“GENIECLIP”和“GENIEMAT”,分别用于建筑内部消音、隔音处理的夹子、支架和橡胶垫等商品。被告iKoustic以前是Pliteq在英国的主要经销商(非独家)。后双方结束经销关系。被告既出售自己的MuteClip或MuteMat牌同类商品,同时也有出售库存的“GENIECLIP”和“GENIEMAT”商品。其中2019年2月份以后的销售,并未得到原告同意。
原告以商标侵权及假冒为由诉至法院。多个被诉行为中,原告尤其指出被告通过网络搜索热词以及其自己的网站使用其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诱购”,吸引消费者来购买,然后又称原告的产品“缺货”,最后消费者只能转而购买被告的MuteClip或MuteMat产品。
法院2020年10月2日作出判决([2020] EWHC 2564(IPEC))认为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是否有损原告商标功能。在被告在原告真品上使用原告商标,即使有消费者将被告当做原告的经销商,被告也如是澄清,并跟消费者说明白了其库存的原告的商品缺货,作为替代,消费者选择了被告的商品的情况下,这不存在混淆,原告的商标也没有受到损失。
但被告直接在网站上放置原告产品信息,并宣称原告产品缺货,招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这是在利用原告商标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已经超出了“在原告真品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范围,干扰了原告商标的投资价值。被告还付费使用谷歌的热词服务进行推广,其中就包括原告的商标。虽然被告提出热词不是自己的选择,而是谷歌根据一些数据搜索机制作出的选择,所以即使能搜出有关界面,也不算是自己对于商标的使用;而且自己已经把售罄商品的界面删除,是因为网络滞后,所以有关内容还能通过谷歌搜索出来。但法院认为,内容来自被告,即使被告删除自己的网页,但被告在知道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阻止相应的搜索的情况下,并没有任何举动,这与此前的Daimler案不同,应当认定为是被告的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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