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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三要件
发布于 2021-03-23 09:55 阅读()
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市场主体需要对产品的设计推陈出新,同时,体现在代表企业形象的商标也会与时俱进。通常情况下,考虑到经过长年市场经营和培育才能累积在商标中的商誉,市场主体往往会对核心商标的精髓或显著部分予以保留,在这个基础上再采用或简化或衍生的方式构思出与原注册商标存在一定联系但又有一定改变的新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市场主体应当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在有在先商标的情况,很多市场主体都会想当然地认为,新商标会很容易得到注册,申请仅仅是走个过场。但是,由于新商标与在先的基础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商标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对新商标重新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存在了在基础商标核准之后、新商标申请之前其他第三方申请的商标可能被认为在先近似商标,从而阻挡新商标获得注册的问题。市场主体申请的与其在先注册商标存在一定联系的新商标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往往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乃至行政诉讼中主张诉争商标是其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据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1条可知,主张商标延续性注册的要件主要有三个:(1)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2)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3)基础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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