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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50053号“佲阁波仕MGEBSF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10 14:52 阅读(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崔伟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6750053号“佲阁波仕MGEBSF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佲阁波仕MGEBSF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鞋;袜;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001号、第1076982号“BOSS”,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73035号“BO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BOSS”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汉字“波士”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波仕”,与异议人商标“BOSS”对应的中文名称“波士”在呼叫和文字构成上接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50053号“佲阁波仕MGEBSF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