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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89297号“克丝迪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09-15 14:23 阅读(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歌莉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歌莉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5389297号“克丝迪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丝迪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2320号“DIOR”、第6518133号“迪奥”、第1252108号“克丽丝汀 迪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水;香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迪奥”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迪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89297号“克丝迪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