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行业资讯 >

第36109291号“麦昆莱因 MCQ KLE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04 11:41 阅读(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红芹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红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109291号“麦昆莱因 MCQ KLE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昆莱因 MCQ KLE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73127号、第1273129号“MCQ”、在先注册的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MCQ”、“麦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ALEXANDER MCQUEEN”、“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09291号“麦昆莱因 MCQ KLE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