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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3493号“眷晓村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27 11:28 阅读(

 
  异议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志华
  异议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志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623493号“眷晓村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眷晓村粢”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13757号“眷村阿嬷 VILLAGE A MA RICE ROLL”、第32125936号“眷村嬷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23493号“眷晓村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