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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17808号“久达大象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30 11:06 阅读(

 
  异议人:盐城市嘉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志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盐城市嘉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志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7017808号“久达大象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达大象牌”指定使用于第40类“锡焊;金属处理;精炼”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15728号“久达大象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锭;铝;钢合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17808号“久达大象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