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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25852号“JUMOON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11 11:21 阅读(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亿顺达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亿顺达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5025852号“JUMOO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MOO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炉子(取暖器具);燃气炉;龙头;暖气片;水净化装置;饮水机;散热器(供暖);地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4548号、第17919827号“九牧JOMOO”,第20077544号“JOMOO”,第17529103号“JUOM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龙头防溅喷嘴;防喷溅水管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25852号“JUMOO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