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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8964号“森纳椰子 SENNAYEZ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23 11:09 阅读(


       异议人:卓智伟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石狮市蜗牛天空品牌策划工作室
  异议人卓智伟对被异议人石狮市蜗牛天空品牌策划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898964号“森纳椰子 SENNAYE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森纳椰子 SENNAYEZI”,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939号“椰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19208号“椰子YEZ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凉鞋;鞋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被异议人以及关联主体“蔡婷婷”、“石狮市米悠日用品商行”、“石狮市万燃服装商行”、“石狮市稻香服装设计工作室”、“石狮市秒数服装设计工作室”、“石狮市暗号品牌策划工作室”、“石狮市万兔速丽服装设计工作室”短期内累计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的部分商标涉及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25类第36656569号“冠军极限GUANJUNJIXIAN”商标、第36659707号“CHAMPION KARDASHIAN”商标、第36610639号“GHANPOIM”商标、第36610657号“冠军纯”商标等,涉嫌抄袭模仿知名品牌“CHAMPION”(可译为“冠军”)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98964号“森纳椰子 SENNAYEZ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