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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为“知乎”,却被判改名并赔偿“知乎”30万

发布于 2020-12-22 16:07 阅读(

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知乎科技”)是一家什么公司?事实上,它并非知乎(zhihu.com)的运营方,知乎的运营方其实名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者天下”)。
 
知乎科技运营着一家名为中知在线的机构,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主营业务。
 
两家公司是否容易混淆,以至于造成不正当竞争?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其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新法施行后不久,智者天下就起诉了知乎科技,经过较长时间的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知乎科技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并赔偿智者天下经济损失3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知乎科技2014年改名
 
智者天下成立于2011年6月8日,但知乎网站2010年12月就已开放,只是采用邀请制注册方式。知乎科技2012年成立,当时注册的企业名称为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知乎科技。
 
判决书显示,智者天下认为,知乎科技直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乎网站中文名称。此外,“知乎网”是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发和利用的平台,会制作各类作品进行售卖;被告也是利用知识产权获利,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智者天下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原告知乎网站具有一定知名度后,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乎网站名称相同的“知乎”两个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引人误以为该企业是原告开办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介绍,曾有某地法院混淆了两家公司,将一张知乎科技的司法文书,寄到了智者天下的办公地。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生效后,智者天下通过协商、投诉、起诉等形式,对一系列企业字号中包括“知乎”的公司发起了法律行动,这些公司集中在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等存在合规风险,进而容易次生品牌风险的领域。
 
 
都涉及知识产权业务
 
知乎科技辩称,自2014年名称变更后,其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主营业务。
 
2017年6月,知乎科技开发完成“中知在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平台”,平台服务包括帮助他人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尽职调查、评估、质押、知识产权投资(为投资方和项目方提供媒介,为投资人提供平台)、处置、法务。
 
判决书显示,知乎科技认为,智者天下以网络开放社区问答形式为主要业务,两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
 
知乎科技辩称,在其2014年改名之前,智者天下并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反,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存在攀附的目的。
 
其还认为,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虽然被告的企业名称自2014年12月使用至今,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应当适用新法,应当适用旧法。旧法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故智者天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两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智者天下与知乎科技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两者在经营中均有利用网站发布信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营行为,无论其具体的运营模式如何,两者服务的对象都是获取网络服务的消费者,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正是通过不同的服务功能和不同的商业模式来获取竞争优势。
 
法院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必须是经营者与严格意义上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而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竞争关系也就是由此发生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故倘若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的经营者即有权通过该法寻求救济。
 
法院还认为,被告使用“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的行为持续至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判决停止使用“知乎”字样
 
法院认为,在知乎科技2014年12月18日改名之前,“知乎”作为网站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提及“知乎”时,人们首先会想到原告经营的www.zhihu.com网站而不是其他含义。结合在案证据,被告在对外经营中使用“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时,即便是规范使用,因其企业名称中包含的“知乎”文字与原告的网站名称“知乎”完全相同,也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知乎”网站及经营该网站的原告存在密切联系,使得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与原告提供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因此判决知乎科技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赔偿智者天下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附:判决书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1民初4332号
 
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驰,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者天下公司)与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乎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者天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刘宇驰,被告知乎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利新、王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者天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知乎”字样的企业名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公证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6月8日成立,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等业务,由原告经营的知乎网站(网址:zhihu.com)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2012年成立时注册的企业名称为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业务。2014年12月18日,被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乎网站中文名称。原告的“知乎网”是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发和利用的平台,会制作各类作品进行售卖;被告也是利用知识产权获利,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原告知乎网站具有一定知名度后,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乎网站名称相同的“知乎”两个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引人误以为该企业是原告开办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知乎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被告与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自2014年名称变更后,被告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主营业务,具体指当企业需要融资时,可以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向银行质押获取贷款,被告为质押人和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并通过中介服务向借款人收取一定佣金。2017年6月,被告开发完成“中知在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平台”,平台服务包括帮助他人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尽职调查、评估、质押、知识产权投资(为投资方和项目方提供媒介,为投资人提供平台)、处置、法务。原告以网络开放社区问答形式为主要业务,原、被告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变更,字号和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2、被告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zhihu.com网站经工信部审核通过的时间是2017年6月1日,网站中文名称是“知乎”,该时间晚于被告名称变更时间。被告企业名称中的“知乎”与原告域名中文名称一致,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成立前原告网站具有知名度;3、新反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虽然被告的企业名称自2014年12月使用至今,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应当适用新法,应当适用旧法。旧法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智者天下公司主体、域名注册的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页打印件显示:(一)原告于2011年6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技术培训;利用网站zhihu.com发布网络广告;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零售、网上销售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利用信息网络经营动漫产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8月25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行政许可信息:1、许可文件编号:京ICP证110745号,许可内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6年9月30日,状态为有效;2、许可文件编号: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30080号,许可内容为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状态为有效。(三)网站网店信息:网站名称“知乎”,网址www.zhihu.com。
 
2011年9月30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745号,业务种类: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网站名称“知乎”,网址www.zhihu.com,有效期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原告办理了该经营许可证2012年的年检。2014年4月2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原告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6年9月30日,网站名称“知乎”,网址www.zhihu.com;原告办理了该经营许可证2014年至2016年的年检。2016年8月2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原告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网站名称“知乎”,网址www.zhihu.com;原告办理了该经营许可证2017年的年检。
 
2017年6月1日,原告以www.zhihu.com为网址主办的网站经审核通过。ICP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知乎”,网站域名zhihu.com、zhimg.com,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3052560号。
 
2011年7月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原告在第3-4、6、8-9、11、14-16、18、20-22、24-28、30、32、35、38-39、41-43类等多个类别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70多个包含“知乎”文字、“知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相关注册申请截至2015年9月7日陆续获得了核准。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其经营知识分享平台、平台内容出版以及平台上内容分发的收费服务,其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将空间中出现的内容、发布的文章、信息进行整理出版、制作或者实现内容的在线视频分享。用户通过平台提问或回答均免费,原告不参与提问、回答,但用户需要付费听取较高知名度音频发布者发布的音频内容,费用由平台和音频发布者分成。
 
二、关于原告智者天下公司使用“知乎”的事实
 
为证明对知乎网站所进行的宣传,原告提交了其作为甲方签订的广告合同:1、2014年7月10日,与上海安瑞索思恺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投放“知乎日报”广告的《移动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2、2014年7月15日,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涉及www.zhihu.com网站、土豆网及其相关软硬件客户端的《广告置换合作协议》;3、2014年8月28日,与北京时讯之华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涉及www.zhihu.com网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乎·纽约时报中文网广告置换合作协议》;4、2014年9月10日,与财新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涉及www.zhihu.com网站及手机客户端、caixin.com及手机财新网的《知乎·财新广告置换合作协议》;5、2014年9月23日,与北京喜乐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其使用“知乎周刊ZhihuWeekly”APP的《喜乐航机上智能娱乐终端PAD技术服务合同》;6、2014年10月14日,与上海安瑞索思恺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投放知乎、知乎日报广告的《移动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7、2015年5月27日,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载明品牌“知乎”的《制作合同》《广告合同》;8、2015年6月5日,与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发布内容为知乎网的《广告发布合同》;9、2015年6月5日,与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发布内容为知乎网的《制作合同》;10、2015年7月10日,与驰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发布内容为知乎网的《广告发布合同》;11、2015年7月27日,原告及其关联方与驰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发布内容为知乎网的《广告发布合同》;12、2015年11月27日,与普莱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制作“知乎《思考者篇》”的《视频拍摄制作合同》;13、2015年12月11日,原告签订《广告拍摄及形象使用合同》;14、2015年12月24日,与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发布内容为知乎网的《广告发布合同》;15、2015年12月28日,与深圳报业集团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发布事项为知乎品牌广告素材的《广告发布、上下画服务合同》;16、2015年,与北京天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内容为知乎品牌形象广告的《广告发布合同》;17、2015年,与北京杰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内容为知乎品牌形象广告的《广告发布合同》;18、2015年,原告签订广告内容为知乎网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19、2016年1月4日,与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发布内容为知乎网的《制作合同》;20、2016年1月12日及2016年1月19日,原告签订两份发布“知乎”广告的《电影贴片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覆盖地区均包括北京、天津、山东(青岛、济南、潍坊、寿光、东营、德州、淄博、威海、济宁、烟台、泰安)、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赤峰、满洲里)、河北(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山西(大同、晋城)、上海、江苏(南京、苏州、昆山、无锡、淮安、盱眙、镇江、泰州、常州、江阴、太仓、宜兴、徐州、南通)、浙江(宁波、绍兴、温州、金华、杭州、嘉兴)、安徽(合肥、蚌埠、淮南、芜湖、铜陵、淮北、马鞍山、阜阳)、广东(东莞、广州、佛山、惠州、江门、深圳)、福建(福州、厦门、晋江、宁德、泉州、漳州、莆田、龙岩)、海南(海口、三亚)、广西(南宁)、湖北(武汉、襄阳、宜昌、荆州、黄石)、湖南(长沙、株洲、岳阳、郴州、衡阳)、江西(南昌)、河南(郑州、洛阳、安阳)、黑龙江(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吉林(长春、长白山、吉林)、辽宁(沈阳、大连、抚顺、丹东、营口)、四川(成都、绵阳、德阳、广元、内江)、重庆、陕西(西安、汉中、宝鸡、渭南)、甘肃(兰州)、宁夏(银川)、云南(昆明)、贵州(贵阳)等地;21、2016年1月20日,与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发布内容为知乎的《制作合同》;22、2016年1月20日,与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发布内容为知乎的《广告发布合同》;23、2016年2月25日,原告及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内容为知乎广告素材的《广告发布合同》;24、2016年,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随2016年2月22日刊(封面时间第6期)《第一财经周刊》发行知乎设计别册;25、2017年2月27日,与白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白马媒体发布合同》,发布品牌为知乎,广告发布覆盖地区包括北京、杭州、西安、无锡、长沙、大连;26、2017年3月13日,与北京中升昌悦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全国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覆盖地区包括天津、青岛、苏州、宁波;27、2017年3月10日,与北京中升昌悦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地铁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覆盖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成都、武汉、重庆;28、2017年3月17日,原告及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内容为知乎品牌广告的《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29、2017年3月27日,原告及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贴片广告发布合同》;30、2017年4月17日,与多盟睿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服务执行单》,最终客户为“知乎”,所属行业:网络服务。
 
为证明网站名称“知乎”已具有较高影响力、广泛的知名度、极高的商业价值,原告提交了(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750号、751号、752号公证书。第75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11日,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宇驰使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默认主页www.baidu.com,分别将刘宇驰自带U盘中名为“1.关于知乎关注人数数据等的报道清单”“2.关于知乎及知乎高管人员等获奖的网络媒体报道相关内容列表”“3.关于知乎进行公益等宣传活动的报道清单”“4.2013-2017年知乎优质媒体报道”“5.2018年知乎品牌活动媒体报道”文档中“链接”下方的网址复制、粘贴到浏览器地址栏中,点击“转至”图标,浏览相关网页。公证处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7”对上述操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员将名为“公证20180611”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一式十三份,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共一张)为上述文件夹刻录成的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其中部分内容包括:腾讯科技2013年7月13日《知乎月活跃用户突破1000万进入快速增长轨道》载有“知乎于2011年1月26日正式上线……今年3月20日知乎开放注册,使得知乎的日活跃用户在短时间有了显著的增长,日活跃用户达到了60万,月活跃用户达到了1000万,半年增长10倍……知乎推出了知乎日报,这是一个更具媒体性质的产品……知乎日报面向的受众更加广泛,这也有利于培养用户对知乎的认知,也能为知乎社区获得更多用户”;新浪科技2014年5月24日《知乎去年用户增长15倍:已产生200万个讨论》载有“2013年,知乎用户量增长了15倍。截止目前,知乎注册用户量超过600万,一共产生了200万个讨论,归属和分布于15万个不同话题下,覆盖互联网、自然科学、社会、教育、法律、医学、文化和生活等领域。在PC网页端,知乎日均UV(独立用户访问量)达250万,月均UV达6000万;日均PV(页面浏览量)达600万,月均PV达1.5亿,单日每个访问者停留平均时间为7分钟。在移动端,知乎应用激活量达600万,知乎日报激活量为500万,平均日打开率达21%;用户平均单日阅读时间为21分钟……”;新浪科技2015年3月20日《知乎发力社区管理机制将试水原生态广告》载有“知乎CEO周源透露,……截至本月已经拥有1700万注册用户,月独立用户约8000万,月UV接近1亿,全站累计产生十多万个话题领域包含350万个问题”;天极网2017年12月28日《知乎年度盘点用“知识”丈量2017年》载有“截至2017年12月,知乎注册用户数达到1.2亿……在知识付费领域,有超过3000名作者在知乎推出电子书,知乎Live的总参与人数近500万”;新浪科技2018年5月17日《知乎披露最新数据:注册用户达1.6亿年增长超95%》载有“知识分享平台知乎今日公布2018最新数据。截止目前,知乎注册用户数达1.6亿,年增长达到95.12%”;腾讯科技2011年12月22日《DoNews互联网颁奖盛典:25个奖项水落石出》载有“互联网年度最有价值项目奖:知乎。评委会意见:……本奖项意在更加肯定行业新秀企业,因此,知乎凭借‘社会化问答网站’……进入评选视野,最终因其产品设计优雅、格调严肃,上线后,在中国互联网圈内掀起了一波问答热,吸引了一大批IT、互联网精英人士参与等获得广泛好评,力拔头筹,最终予以肯定……”;搜狐IT2012年1月9日《美丽说获<商业价值>2011年度最佳商业回报奖》载有“2011年度最佳创业新星奖:知乎”;网易科技2012年6月30日《2012中国新媒体30强发布网易云阅读入选》载有“2012中国新媒体价值榜:果壳网、鲜果联播、知乎……”;搜狐财经2012年11月22日《2011-2012全球商业经典TOP20》载有“19、知乎:2011年上线的‘社会化问答网站’,期望以关系社区的形式来帮助用户寻找更好的问题和答案。它让更多高质量的信息更好的在互联网流动,降低的是我们的交流成本”;腾讯财经2013年3月4日《2013中国商业创新50人获奖名单》载有“周源知乎首席执行官”;36Kr2013年8月9日《知乎联合壹基金等多家公益机构发布公益壹点通,以新媒体推动公益透明化》导语载有“今天知乎联合壹基金、USDO自律吧、中国公益研究院和中国发展简报等共同发布了公益资讯类应用‘公益壹点通(知乎日报特别版)’,同普通版知乎日报相比,用户可通过这款应用在阅读新闻资讯的场景下,了解更多的公益知识”;36Kr2013年9月13日《“德勤-36氪明日之星”暨“德勤新科技、高成长50强”获奖名单揭晓》载有“……8家明日之星,他们分别是:友宝……知乎……”;36Kr2014年5月28日《WISE大会·美丽新世界颁奖礼汇总》载有“美丽新世界·颁奖典礼:【最具分享精神奖】:知乎、果壳”;《创业邦100:2013年最具潜力的100家创新公司》载有“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知乎)”;2013年12月27日ifanr爱范儿《2013年度团队:知乎》载有“2013年是爆发式成长之年……而另一个团队也因踏出开放进入了高速成长轨道——它的名字是知乎。相信大家对知乎并不陌生,作为目前国内最受欢迎的知识型问答社区之一,知乎已成为国内知名的集求知、分享、社交为一体的UGC平台……”;新浪科技2014年2月18日《知乎获新浪2013年度问答社区创业公司奖》载有“……新浪科技‘2013年度风云榜’颁奖盛典……其中,知乎获得新浪科技2013风云榜-年度创业公司之问答社区奖”;2014年7月25日《2014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综合类APP》载有“1.知乎:知乎网(zhihu.com)安卓客户端,汇集各行各业精英和有价值的讨论的社交应用。知乎是一个真实的网络问答社区……在知乎上,用户可以通过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方便地创建和分享真实优质的知识、经验和洞见。目前知乎社区已经成为数千万用户的最佳信息来源地……每天有数千万用户通过第三方网站和移动终端阅读知乎的高质量内容”;同步资源中心2014年7月10日《同步2013年度评选获奖名单》载有“……同步推2013年度评选顺利落下帷幕……最终获得年度最佳游戏/应用盛誉的翘楚们名单如下:……知乎日报……”;CSDN.NET2014年12月5日《2014TOP50最具价值CTO获奖名单揭晓!》载有“……2014最具价值CTO奖……李申申知乎联合创始人兼CTO……”;GQ男士网人物栏目2014年9月6日《知乎CEO周源:过去5年是互联网创业黄金年》载有“知乎团队获选2014GQ年度人物的‘年度最佳创新团队’”;环球旅讯2014年11月18日《2014年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百强揭晓》载有“2014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评选……知乎……等榜上有名”;网易2016年12月9日《2016搜狗IN全景·臻选礼最IN姿态开启未来》载有“IN创造生活娱乐社交类大奖:……知乎……”;CNR科技频道2017年9月23日载有标题为《知乎试水线下快闪店:通过创意营销让自身更有趣》的文章、2017年11月30日载有标题为《知乎荣获央广2017移动生活峰会“年度知识付费最具影响力APP”》的文章;2017年11月21日人民网《知乎开起了快闪店将内容从线上搬到线下容易吗?》载有“11月10日-11月15日,……知乎联合北京青年人聚集的潮流地标三里屯太古里,面向青年人群打造了一间‘知乎创意体验馆’——不知道诊所”;中华网财经2018年3月30日《连摘三奖,知乎“不知道诊所”上海国际广告节放异彩》载有“3月29日,首届上海国际广告节颁奖典礼落下帷幕。知乎凭借创意体验馆‘不知道诊所’案例,当晚连续斩获包含消费者体验、场景营销、场景设计领域一银双铜三大奖项……”;创业黑马2018年4月24日《中国硬独角兽TOP100:实业科技公司崛起!》载有“《中国硬独角兽TOP100(春榜)》文化娱乐知乎”;国际在线2018年5月11日载有标题为《中国网络视频高峰论坛落幕知乎荣获“最佳知识服务视听平台”》的文章;央广网2015年5月27日载有标题为《精准扶贫从助力教育入手知乎与贵州榕江县签订对口帮扶协议》的文章。
 
2013年-2018年期间,三联生活周刊、数字尾巴、虎嗅网、36氪、网易科技、中国新闻出版网/报、新浪科技、中国新闻网、凤凰科技、人民论坛网、中国日报网、创业邦、南方周末、人民网、中国网、经济参考网、光明网、腾讯、天下财经、极客公园、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好奇心日报、中国民航报、搜狐财经、投资界、新京报网、界面新闻、青年时报、人民日报、北京晨报、环球网、i黑马、品玩、爱范儿、澎湃新闻、动点科技、钛媒体、千龙网、艾瑞网、赛迪网、国际在线、上海热线、法制晚报、新民网、数英网、中国消费网、外滩画报、扬子晚报网、上海青年报、每日新闻网、南宁新闻网、大学生科技报、南方都市报、工人日报、滨海日报、北京商报、山西青年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科技日报、爱奇艺、北青网等载有有关“知乎”及知乎CEO的报道。相关链接显示:2013年7月24日三联生活周刊《办公室是扁平的》载有“诞生于2011年的社会化问答网站‘知乎’,在两年间因为‘无厘头问题专业性回答’而变得热门起来”;2013年10月9日数字尾巴《「访谈」知乎,分享和阅读的另一种可能》载有“……直到某天有个朋友兴冲冲的告诉我,‘有个网站叫知乎,上面的内容很靠谱哦!……作为国内较为成功的UGC平台,知乎这个相当受欢迎的知识型问答社区,集求知、分享、社交三位一体……”及内容为较大字体显示的“认真你就赢了。知乎zhihu.com·真实的问答社区”插图图片。中国新闻出版网2013年12月17日《知乎联合多家媒体倡议保护原创》载有“……国内著名网络问答社区知乎网联合《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等国内几十家媒体和科技类原创内容网站,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保护原创,尊重版权’的倡议书”;极客公园2014年3月10日《解码知乎:知乎组织架构模型“大剖析”》载有“知乎是目前国内用户平均素质最高的网站,其日均访问IP在60万以上。对这样一个用户活跃度极高、产出大量优质内容(UGC)的网站来说,如何把内容更好地组织呈现并将其中优质部分的价值最大化,非常重要”;虎啸网2014年3月25日《知乎商业化猜想》载有“定位于用户,输出优质内容的知乎,在众多的知识产品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给用户心中深深打下了坚实的烙印”;网易财经、人民论坛网、中国日报网2014年4月8日载有标题为《专访知乎CEO周源:一家互联网报社的诞生记》的文章;虎啸网2014年4月17日《知乎商业化,可以看看这18个建议》载有“社交问答类网站鼻祖Quora上周拿到了第三轮8000万美元的融资……反观Quora的国内同行知乎,开放三个月获得李开复的天使投资,一年后获得启明资本领投的近千万美元的投资,到现在已然走过3个多年头……”;创业邦2014年6月4日载有标题为《反思知乎:如何运营知识英雄?》的文章;虎啸网2014年6月25日载有标题为《知乎·果壳:两枚知识型社区的生存样本解剖》的文章;人民网2014年9月1日《人民日报科技杂谈:铁打的内容流水的技术》载有“走得更远的,像百度知道、知乎等知识平台,完全通过聚合用户原创内容生存发展,也拥有较高人气”;经济参考网、新浪科技2014年10月17日《知乎:在提问和回答间撬动市场》载有“‘外事不决问百度,内事不决问知乎’,经常上网的人应该听说过这句话。和网上流行的‘神回复’不同,知乎的回答以‘干货’著称……在以灌水为乐的互联网上,遍地干货的知乎重新确立了知识和信息的价值……”;中国新闻网、中国网、光明网2015年10月24日《“知乎盐”有滋味儿吗》载有“知乎网是一个网络问答社区,这里的知友们相信每一次关于世界的提问和回答,都是对知识和经验的汇集……知乎网2010年12月上线,2013年3月,开始向公众开放注册。不到一年时间,注册用户迅速由40万攀升至400万。今年8月,知乎网在中国的流量排名已上升至第143位,正向世界前1000名稳步挺进,它的人气甚至超过了老牌社交网络平台人人网”;品玩、凤凰科技2014年11月12日《知乎硅谷之行:与其说招聘,不如说是一次有趣的社区实验》载有“中国创业公司直接来硅谷招聘的,确实还很少……这次知乎的情况却不太一样……不过不得不说的,这次与其说是招聘宣讲,更像是知乎粉丝见面会或者社区聚会”;光明网、网易新闻、新浪新闻2014年11月18日载有标题为《知乎硅谷校招宣讲现场爆满口碑爆棚》的文章;人民网、央视网、光明网2014年12月18日《善意让回帖有力量》载有“以知乎网、果壳网为代表的新兴知识性网络社区,也为净化网络环境、传播正确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证书中还包括知乎联合创始人兼CTO李申申获得“2014最具价值CTO奖”、2014中信出版社年度畅销书单包含知乎CEO周源所著《创业时,我们在知乎聊什么》、中国图书评论学会2015年1月“大众好书榜”包含“知乎”编著的《金钱有术》、知乎创始人兼CEO周源被评选为“2016领袖中国商业盛典十大影响力人物”及2017牛耳奖“互联网年度风云人物”等内容。
 
第751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11日,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宇驰使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新浪微博”,回车,依次点击“新浪首页”“登录”“微博”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接收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浏览页面。依次点击“数据助手”“粉丝分析”,点击“粉丝趋势分析”栏的“2018/06/04-2018/06/10”,将日期选择为“2015/09/26-2018/06/10”,点击“导出”,将文件“粉丝趋势分析.csv”保存至文件夹。公证处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7”对上述操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员将名为“公证-微博后台-20180611”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一式十三份,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共一张)为上述文件夹刻录成的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其中2018/06/11单日粉丝增加数、净增粉丝数、粉丝增长率分别为3123、664、0.01%。
 
第75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11日,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宇驰使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微信公众平台”,回车,点击第一项搜索结果,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刘宇驰使用手机微信扫计算机显示屏上的二维码进行身份验证,进入微信公众平台,浏览页面。点击“用户分析”,点击“2018-05-12至2018-06-10”,将日期选择为“2013-07-01至2013-12-31”,点击“取消关注人数”“净增人数”“累积人数”“下载表格”,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将日期分别选择为“2014-01-01至2014-12-31”“2015-01-01至2015-12-31”“2016-01-01至2016-12-31”“2017-01-01至2017-12-31”“2018-01-01至2018-06-10”,点击“新增人数”“取消关注人数”“净增人数”“累积人数”“下载表格”,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点击“图文分析”“全部图文”,点击“2018-05-12至2018-06-10”,将日期选择为“2013-07-01至2013-12-31”,点击“原文页阅读”“分享转发”“微信收藏”;将日期选择为“2013-12-24至2013-12-31”,点击“图文总阅读”“原文页阅读”“分享转发”“微信收藏”“导出Excel”,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将日期选择为“2014-01-01至2014-12-31”,点击“分享转发”“原文页阅读”“图文总阅读”“公众号会话”“好友转发”“朋友圈”“历史消息”“看一看”“搜一搜”“其他”“导出Excel”,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将日期选择为“2015-01-01至2015-12-31”,点击“原文页阅读”“分享转发”“微信收藏”“导出Excel”,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将日期选择为“2016-01-01至2016-12-31”,点击“图文总阅读”“原文页阅读”“分享转发”“微信收藏”“导出Excel”,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将日期选择为“2017-01-01至2017-12-31”,点击“分享转发”“原文页阅读”“图文总阅读”“公众号会话”“好友转发”“朋友圈”“历史消息”“看一看”“搜一搜”“其他”“导出Excel”,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将日期选择为“2018-01-01至2018-06-31”,点击“原文页阅读”“分享转发”“微信收藏”“图文总阅读”“公众号会话”“好友转发”“朋友圈”“历史消息”“看一看”“搜一搜”“其他”“导出Excel”,将表格下载至文件夹。公证处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7”对上述操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员将名为“公证-微信公众号后台”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一式十三份,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共一张)为上述文件夹刻录成的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其中2014/12/18当日图文总阅读人数、图文总阅读次数、公众号会话阅读人数、公众号会话阅读次数、朋友圈阅读人数、朋友圈阅读次数、分享转发人数、分享转发次数、微信收藏人数、微信收藏次数、新关注人数、净增关注人数、累计关注人数分别为1516、3015、1106、1568、494、558、115、158、12、17、906、696、320896;2018/6/11当日图文总阅读人数、图文总阅读次数、公众号会话阅读人数、公众号会话阅读次数、朋友圈阅读人数、朋友圈阅读次数、分享转发人数、分享转发次数、微信收藏人数、微信收藏次数、新关注人数、净增关注人数、累计关注人数分别为8991、14557、7364、11416、846、921、258、306、77、89、1757、854、1878102。
 
被告认可上述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光盘封存完好且不要求堪验,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
 
三、关于被告知乎科技公司主体、企业名称注册的情况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打印件显示:1、被告于2012年5月4日成立,成立时名称为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标代理、版权贸易;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策划、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投资咨询;电脑动画设计;销售工艺品、文化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2014年12月18日,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标代理、版权贸易;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策划、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投资咨询;电脑动画设计;销售工艺品、文化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变更前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标代理、版权贸易;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投资咨询;电脑动画设计;销售工艺品、文化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组织文物鉴定活动(未取得专项审批前,不得开展出境文物鉴定)。3、百基业(北京)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智慧财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法人股东,陈坚、丁坚为自然人股东。
 
2017年4月25日,被告以www.cnipol.com为网址主办的网站经审核通过。ICP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中知在线”,网站域名cnipol.com,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5007616号。
 
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其自2014年变更名称后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主营业务,具体指当其他企业需要融资时,可以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向银行质押获取贷款,被告为质押人和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并通过中介服务向借款人收取一定佣金。2017年6月,被告开发完成“中知在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平台”,平台服务包括帮助他人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尽职调查、评估、质押、知识产权投资(为投资方和项目方提供媒介,为投资人提供平台)、处置、法务。而原告是以网络开放社区问答形式为主要业务,是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发和利用的平台,并制作各类作品进行售卖。
 
标注有www.cnipol.com“中知在线”的页面内容包括“中知在线——中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动力!”“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集团介绍”中载有“北京智慧财富集团是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北京智慧财富集团致力于将市场开发和专业研究相结合,汇集各地资源信息,提炼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模式……”。
 
为证明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988106号)。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中知在线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V1.0,首次发表日期2017年4月25日,著作权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自行打印的其公司介绍、中知在线宣传单、中知在线网页截图打印件内容包括:中知在线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化、常态化、规模化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我们致力于为银行与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决方案;公司网址www.cnipol.com,服务类型为确权、尽调、评估、质押、投资、处置、法务七位一体知识产权生态服务链,金融产品包含知贷宝、智融宝、科技智慧贷、知保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版权所有的中国商标网截图打印件显示,在该网站查询代理机构名称“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果为“代理机构名称: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90号楼3层办公312,联系电话010-56109336”。被告还提交了姓名为“刘阳”的2017年商标代理人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明、知乎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与客户签订的《著作权委托代理合同》、知乎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与客户签订的《商标代理委托协议书》、知乎科技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业务代理合同书》(未署明签订日期)、委托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财务顾问合作协议》等及相应发票、银行业务回单。被告提交的2018年6月10日《专利分析报告》首页显示有“北京智慧财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主张百基业(北京)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智慧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慧财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其关联公司,被告实际使用关联公司的商标。百基业(北京)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4日起在第38类、42类上注册有第10387922号、10387930号“中知”商标,自2014年12月14日起在第42类上注册有12621504号“中知在线”商标;智慧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1日起在第35类上注册有18070139号“中知在线及图、字母”组合商标。上述商标注册详细内容显示除第18070139号商标的申请人为智慧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他商标申请人名称均为北京智慧财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7-F-00475783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中知在线,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北京智慧财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7年6月13日”。
 
为证明其实际经营范围是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以及公司的知名度,被告提交了搜狐网、创业邦网、铅笔道网、凤凰网、财经网、《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有关“中知在线”、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创始人丁坚等相关报道的网页打印件、复印件。其中标注有2018/6/29的“创业邦”网页载有“中知在线,公司全称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知在线(WWW.CNIPOL.COM)是中国首家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致力于为银行与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决方案”;www.cyzone.cn2017年5月15日《中知在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载有“中知在线是由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打造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中国知识产权报》金融观察栏目载有标题为《消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痛点”》的文章,作者丁坚、马新明,作者单位: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文章下方标有“栏目协办”“CNIPOL中知在线及图”“北京智慧财富集团”。铅笔道网、搜狐网2017年5月16日《融200万他每年估千家企业知识产权价值20余顾问线上审核办质押贷款》载有“中知在线是一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风控与处置难的问题”;36氪2017年5月21日《知识产权质押估值难、风控难,中知在线想做中小企业和银行的桥梁》载有“……中知在线就是一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通过打造估值体系、风控体系、处置流转体系,为银行与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决方案”;凤凰网2017年9月4日载有标题为《中知在线正式上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入市场化发展新时期》的文章;《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2017年8月29日推送了标题为《【IP锋汇】对话中金浩董事长丁坚:知识产权变现“痛点”怎么破?》的文章;财经网2017年9月6日载有标题为《中知在线正式上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入市场化发展新时期》的文章;搜狐财经2018年3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量促进处孙大龙处长一行考察知乎科技》载有“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量促进处孙大龙处长、副处长景霜一行莅临北京智慧财富集团、知乎科技、中金浩评估公司考察调研”;搜狐财经2018年3月19日《中知在线》载有“中知在线(WWW.CNIPOL.COM)是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首家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平台……中知在线由国内最大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商——北京智慧财富集团投资设立……”;搜狐财经2018年3月19日载有标题为《【中国知识产权报专访】知乎科技董事长丁坚:知识产权变现“痛点”怎么破?》的文章。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创业邦网页所载明内容的证明目的。
 
为证明其经营业务没有攀附原告知乎的知名度、与原告业务没有竞争关系,被告提交了其关联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参与公益活动获得媒体报道的网页打印件、被告高管从2010年至今在知识产权领域获得奖项荣誉的网页打印件、被告关联公司获得的相关荣誉网页打印件及原件、被告关联公司高管在公益活动中获得的荣誉、被告关联公司高管在年会等活动中的发言报道。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丁坚是作为关联公司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出现,与本案无关。
 
为证明在其变更公司名称前原告的知乎网站并不知名、其使用“知乎”是企业的名称权,被告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报告网页打印件。报告显示:以“知乎论坛or知乎问答”为检索词,检索年限1998年1月1日-2018年6月22日,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中只有第125-145项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内。被告还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显示北京2012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成立了6家带有“知乎”完整字样的企业。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为证明其未突出使用“知乎”文字、与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提交了推广活动合同、银行流水、发票。其中与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载明,合作期限自2018年3月1日直至被告预存的推广费消耗完毕为止。被告于2018年3月1日通过网银向该公司支付推广开户费1万元;与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犀牛云——产品服务购买合同》载明,被告向该公司购买从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一年的标准版广告套餐服务,费用24980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与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犀牛云网赢战车服务购买合同》补充协议。协议载明被告一次性充值1万元,可以获赠4000元预存款。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网银向该公司支付犀牛云续费款1万元;被告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并于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向该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签约的时间为2018年7月,晚于原告起诉的时间,且签约金额低,不能证明被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四、关于原告智者天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费用
 
2018年1月4日,原告(甲方)与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其与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由以法院确认为准)一案中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诉讼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于签约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本案进入二审阶段,甲方需在上诉期届满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二审律师费5万元。2018年1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万元。
 
2018年6月14日,原告通过网银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万元。
 
上述事实,除所列证据,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的行为持续至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必须是经营者与严格意义上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而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竞争关系也就是由此发生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故倘若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的经营者即有权通过该法寻求救济。本案中,原告系“知乎”网的经营者,其在本案中主张“知乎”网是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发和利用的平台并制作各类作品进行售卖,被告也是利用知识产权获利,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称其自2014年变更名称后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主营业务,主要指其他企业需要融资时,可以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向银行质押获取贷款,被告为质押人和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并通过中介服务向借款人收取一定佣金。2017年6月,被告开发完成“中知在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平台”,平台服务包括帮助他人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尽职调查、评估、质押、知识产权投资(为投资方和项目方提供媒介,为投资人提供平台)、处置、法务;而原告以网络开放社区问答形式为主要业务,故原、被告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结合原、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及各自所述经营模式,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两者在经营中均有利用网站发布信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营行为,无论其具体的运营模式如何,两者服务的对象都是获取网络服务的消费者,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正是通过不同的服务功能和不同的商业模式来获取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知乎”是原告域名为www.zhihu.com的网站名称,是原告享有的合法利益,应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被告的企业名称自2014年12月18日变更后包含“知乎”文字,但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11年9月30日颁发给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可见,原告此时已使用“知乎”作为其网站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zhihu.com”与“知乎”是可以相互呼应和对照的。在2014年12月18日之前,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及较大范围的宣传、推广,“知乎”与原告经营的www.zhihu.com网站已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故可以认定在上述时间前,“知乎”作为网站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提及“知乎”时,人们首先会想到原告经营的www.zhihu.com网站而不是其他含义。结合在案证据,被告在对外经营中使用“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名称时,即便是规范使用,因其企业名称中包含的“知乎”文字与原告的网站名称“知乎”完全相同,也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知乎”网站及经营该网站的原告存在密切联系,使得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与原告提供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的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经营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被告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以及原告支付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
 
二、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8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刘世红
审 判 员  高 翡
人民陪审员  曹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