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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发布于 2020-06-09 11:22 阅读(

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坚定不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所有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发明创造可分为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表现形式: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为便于理解和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特附一则判例。
附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帅宇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帅宇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君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鋆,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鸿,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鋆,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宇,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鋆,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炜,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福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王帅宇、姜炜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8日,上诉人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戈晓美,被上诉人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王帅宇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汽福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201410086592.3号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北汽福田公司;3、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王帅宇、姜炜连带承担北汽福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系由其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能证明其对该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对于“北汽福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要求过于苛刻。三、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不公平,智行鸿远公司应对涉案专利申请的实际来源负有举证责任。
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及王帅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姜炜未陈述意见。
北汽福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北汽福田公司;2.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王帅宇、姜炜连带承担北汽福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事实
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为201410086592.3,名称为“纯电动汽车实时续驶里程的预测方法及系统”,申请日为2014年3月1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为智行鸿远公司。专利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为王帅宇、张君鸿、姜炜。
2015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15年11月12日,王帅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1.一种纯电动汽车实时续驶里程的预测方法,包括:
(1)整车控制器读取电池管理系统的信号和车速信号;
(2)根据电池管理系统的信号计算高压电池当前工况下电池可用的防电能量;
(3)根据电池管理系统的当前电池电压和当前的电池电流计算当前钥匙循环累计电耗;
(4)根据车速信号计算当前循环累计行驶里程;
(5)根据当前钥匙循环累计电耗和当前循环累计行驶里程按下式修正公式计算纯电动车的续驶里程:纯电动车的续驶里程=当前工况下电池可用的放电能量[(电池额定容量+当前钥匙循环累计电池耗电)(纯电动车额定续驶里程+当前钥匙循环累计车辆行驶里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工况下电池可用的放电能量=电池额定容量×(电池SOC-电池允许最低工作SOC)×电池SOH。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当前工况下电池可用的放电能量=电池额定容量×(电池SOC-电池允许最低工作SOC)×电池SOH×放电倍率修正系数。
4.如权利要求1-4中之一所述的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个步骤的电池电流采用修正后的电池电流,修正方式包括:所述整车控制器还接收电机控制器的电机母线电流和电池管理系统的高压接触器状态,以及直流直流转换系统的工作状态信号,当高压接触器状态未闭合时,读取电池管理系统报送的电池电流数值作为高压蓄电池电流的零点,并将当前工况下实时接收到的电流信号减去该零点数值作为修正后的高压蓄电池的电池电流;高压接触器状态闭合后且直流直流转换系统工作之前检测电机母线电流值,当该数值为零时读取电池管理系统报送的电池电流值作为高压蓄电池电流的零点,并将当前工况下实时接收到的电池电流值减去该零点数值作为高压蓄电池修正后的电池电流值。
5.如权利要求1-4中之一所述的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整车控制器还首先对所接收到的数字信号进行去抖处理,对接收到的物理量信号进行滤波处理。
6.一种纯电动车实时续驶里程预测系统,所述纯电动汽车仅使用高压蓄电池作为车辆运行的唯一动力源,纯电动汽车包括电池管理系统、整车控制器、电机控制器、组合仪表和直流直流转换系统,所述组合仪表、电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和直流直流转换系统均与所述整车控制器通讯连接,所述整车控制器包括续驶里程计算模块,续驶里程计算模块包括:当前钥匙循环状态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实时电池电压和电池电流计算当前钥匙循环累计电耗,以及用于根据实时车速计算当前循环累计行驶里程;
车辆续驶里程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修正后的下述公式计算纯电动车续驶里程,纯电动车的续驶里程=当前工况下电池可用的放电能量[(电池额定容量+当前钥匙循环累计电池耗电)(纯电动车额定续驶里程+当前钥匙循环累计车辆行驶里程)]。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纯电动车实时续驶里程预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池可用电量修正子模块,用于根据电池额定容量×(电池SOC-电池允许最低工作SOC)×电池SOH×放电倍率修正系数以计算修正后的当前工况下电池可用的放电能量。
8.如权利要求7纯电动车实时续驶里程预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池电流修正子模块,用于根据电机母线电流和高压接触器状态,通过电池电流零点自学习功能对当前电池电流进行修正。
9.如权利要求6-8中之一所述的纯电动车实时续驶里程预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数字信号去抖子模块和物理信号滤波子模块,用于将数字信号去抖处理,和将物理量信号进行滤波处理。
10.如权利要求6-8中之一所述的纯电动车实时续驶里程预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系统、整车控制器、电机控制器和组合仪表均通过CAN网络总线连接以进行信息交互;所述直流直流转换系统通过硬线或者CAN网络总线与整车控制器连接以进行信息交互。”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技术中的方法“没有完全考虑到电池瞬时的电耗,没有进行合理的修正;特别是对于目前使用的高压蓄电池的特性,当高压蓄电池放电倍率较高时,电池可用的电量会低于小倍率放电时的电池可用电量。因此,目前纯电动汽车行驶里程的计算方法反映的仅是理想工况下续驶里程,与实际工况下实际达到的续驶里程有较大误差,不能为驾驶员提供准确信息。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更为合理的车辆续驶里程的计算方法,通过本发明的计算方法能够更加准确的计算车辆的续驶里程信息,以提醒驾驶员及时充电,并进一步提高纯电动车辆的使用寿命。”
二、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三位发明人的劳动关系、研发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北汽福田公司与张君鸿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约定张君鸿的工作内容为“企业经营、开发管理”。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8月3日任新能源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新能源系统开发所所长;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5月23日新能源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4月16日任研究总院院长助理、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和软件开发所所长;2013年4月17日起任乘用车设计院副院长、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
2014年1月10日,张君鸿签署辞职信和委托书,委托夏彩萍办理离职手续及与北汽福田公司的其他事项。2014年1月13日,北汽福田公司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记载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12月20日起解除。2014年6月11日,夏彩萍代表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张君鸿2015年3月以1500万元受让,以900万元认购智行鸿远公司的股份。
北汽福田公司与姜炜于2011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2012年5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与姜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4月12日,姜炜曾通过电子邮件与包括张君鸿在内的人员沟通智行鸿远公司标志设计等事宜。2012年5月15日,智行鸿远公司与姜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职位为副总经理。2015年8月3日,姜炜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北汽福田公司与王帅宇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2年5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与王帅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5月15日,智行鸿远公司与王帅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职位为软件开发部总监。王帅宇曾在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进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于2009年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
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的ZL201110418487.1号“用于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总成”发明专利和ZL201120523427.1号“用于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包括姜炜、张君鸿;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的ZL201310714546.9号“动力电池热管理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智行鸿远公司申请的82件专利中发明人、设计人包括张君鸿、姜炜。
以北汽福田公司为申请人,以张君鸿为发明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搜索得出134条结果。
三、关于北汽福田公司、智行鸿远公司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关联性的事实
2012年3月8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快速原型开发平台与意昂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012年4月16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硬件在环、MCD标定测量设备事项与易特驰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智行鸿远公司提交了发票、实景图片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2012年5月17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CAN总线分析工具产品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2013年2月20日,智行鸿远公司与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德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开发能源环卫车,其中需采用智行鸿远公司的新能源控制及动力系统。2013年2月21日,智行鸿远公司与海德公司签订《海德7.5T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开发技术协议》,约定智行鸿远公司为海德公司开发的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同日,双方签订《7.5吨纯电动环卫车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约定海德公司向智行鸿远公司购买7.5吨纯电动环卫车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一套。
2013年3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与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智能公司)签订《中联重科3T纯电动环卫车底盘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协议》,约定智行鸿远公司开发整车动力系统。
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2年12月9日的《重庆恒通纯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技术规范》,2012年12月11日的《重庆纯电动皮卡动力系统技术规范》,2013年1月9日的《海德7.5T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技术规范》,2013年3月28日的《3T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技术规范》,其上注明的工程师均为Johnson(姜炜)。《海德7.5T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架构》、《智行电气集成关键技术流程图》
2013年5月27日,智行鸿远公司与中联重科智能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中联重科智能公司向智行鸿远公司购买整车控制器等定制开发的产品。
2013年9月22日,智行鸿远公司与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洋公司)签订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约定大洋公司向智行鸿远公司购买“重汽王牌纯电动皮卡项目”所需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一套。
2016年4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相玉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的北汽福田公司住所地,对北汽福田公司员工闫永亮、祁秀红电子邮箱及福田OA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保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818号公证书。该次保全的电子邮件为2014年4月9日祁秀红向专利代理机构发送的技术交底书,其中一项名称为“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的技术交底书载明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该技术交底书记载:“对于电动汽车来说,由于单次充电行驶里程短,驾驶员需要得到直观准确的剩余续驶里程信息,以便于其规划行驶路线目前大多数电动汽车只能提供当前动力电池的剩余电荷状态SOC,驾驶员仅仅根据SOC来确定电动汽车的剩余续驶里程比较困难,因为动力电池可剩余电量除了与SOC相关之外,还与目前动力电池的温度,动力电池的健康状态等相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用于计算电动汽车的剩余续驶里程考虑的因素过少,得到的数值频繁变化,从而提出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提出剩余续驶里程=剩余电量未来平均电耗的计算公式。其中剩余电量可以直接从BMS获取,也可以从BMS获取动力电池额定电压U0、额定容量C0、SOC值、电池健康状态SOH、BMS允许的最低放电SOC值SOClow,利用公式Q=U0XC0XSOC-SOCLOWXSOH1000计算剩余电量。未来平均电耗则通过历史平均电耗获取,历史平均电耗PLI=电池输出能量EI行驶里程LI,i=1,2,3…n。保全的OA系统中的文件为北汽福田公司申请专利的档案,其中记载“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专利属于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项目,发明人为卢山90%、梁汝川10%,内部提报日为2014年3月31日。
同日,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相玉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北汽福田公司住所地对北汽福田公司SVN数据库及专利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保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816号公证书。该次保全在北汽福田公司的SVN数据库中取得了以下与本案相关的文件:
1、《项目立项审批单》,其中记载的立项名称为“S700N项目mule车电池系统采购”。
2、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由新能源技术中心出具的《S700N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方案分析》,其中包括续驶里程指标。
3、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由仿真分析部出具的《迷迪纯电动性能仿真报告》,其中包括不同工况下的续驶里程指标及不同厂家产品的测试结果。
4、《迷迪电动车再开发项目概念开发专项工作计划》,抄报人包括张君鸿。
5、时间为2013年6月的《关于迷迪电动车再开发项目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其中记载项目经理为张君鸿。张君鸿在该通知上签字批准。
6、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由乘用车整车性能与分析中心出具的《S700N插电整车技术指标汇报》,其中包括续驶里程指标。
7、企业专利管理系统截屏,显示名称为“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的提案提交并通过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发明人包括张君鸿,对应的专利申请为2014年5月22日提交的201410219526.9号专利申请。截屏中还显示有技术交底书、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该系统的申报理由部分记载:“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可以根据当前动力电池的剩余电量、驾驶员的驾驶习惯、行驶的路况、驾驶员对耗电部件(如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12V用电设备)的操作,估计出该车辆仍可行驶的里程。”
北汽福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的《委托测试立项审批单》、2013年12月28日北汽福田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零部件测试技术协议,用以证明“纯电动迷迪开发整车项目”的真实存在。该委托测试内容为委托普莱德对电池系统的容量特性、功率特性、工况模拟测试、电池系统单体一致性、电池包系统功率阀值策略符合性、故障预警处理能力、绝缘监测能力、防水防尘能力等项目进行相关性能、功能的可靠性和安全进行测试。张君鸿在审批单业务主管副院长一栏签字。
2014年5月22日,北汽福田公司申请了201410219526.9号“电动汽车未来平均电耗预估、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为卢山、梁汝川。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上述技术交底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一致。
2016年11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健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七路2号的智行鸿远公司产品验证中心内的电控HIL实验室A、电控HIL实验室B。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拍照设备,对张健指认的上述电控HIL实验室A、电控HIL实验室B的内、外景情况及两个实验室内的“HIL测试平台”进行拍照。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4号公证书。
同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嵬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七路2号的智行鸿远公司的办公室操作笔记本电脑进行上网,远程登录“SVN”系统,找到并在线查找、浏览在该系统内的相关文件内容,对上述操作过程及上述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拷屏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6号公证书。该次保全在智行鸿远公司的SVN数据库中取得了AP01、BB01、CT01、DT01项目文档于2013年5月录入SVN系统的记录。
根据北汽福田公司的申请,该公司新能源技术中心员工熊鑫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熊鑫称北汽福田公司对电池电耗要做大量实验,根据剩余电量除以平均电耗的思路研发里程的预测,通过电池的电流、电压乘以时间可以得到消耗电量,平均电耗需要修正。
北汽福田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开具的,数额为133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系由其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能证明其对该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既未完成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亦不可能从北汽福田公司的工作任务中获知的相关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或者阶段性成果。判决:驳回北汽福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专利申请文件、专利信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证书及附件、销售合同、学历证明、证人证言、发票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北汽福田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应归属于该公司,北汽福田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权利来源。根据北汽福田公司的具体主张,其应当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从而使其原始取得申请涉案专利的权利,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专利申请系电动车续驶里程的计算方法,目的是实时计算车辆的续驶里程信息,以提醒驾驶员及时充电。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关于电动车和电池续驶里程的资料只能体现电池在不同工况下的续驶里程,属于电池本身的性能问题,不涉及如何实时计算续驶里程从而使驾驶员获得实时信息。所涉及的“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专利研发项目的提案和通过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但企业专利管理系统的技术交底书、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显示并非于2013年11月15日提交,即显示的内部提报日、发送技术交底书的邮件日期及该专利的申请日均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北汽福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并未就该项目形成具体的技术方案。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系由其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而不能证明其对该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姜炜、王帅宇曾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不能证明姜炜、王帅宇与电动车剩余续驶里程估算方法研发工作的关系。张君鸿虽在迷迪电动车再开发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北汽福田公司的专利技术研发记录表明,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项目中包括“一种电动汽车剩余续驶里程估计方法”专利的研发工作,其中2013年11月15日提交的专利提案载明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但2013年11月15日仅为该专利研发工作的提案和通过日,而证据中显示的内部提报日、发送技术交底书的邮件日期及该专利的申请日均在张君鸿离职之后,且内部文件明确记载发明人为卢山90%、梁汝川10%。故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并未完成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亦不可能从其在北汽福田公司的工作任务中获知的相关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或者阶段性成果。即使张君鸿、姜炜、王帅宇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了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故北汽福田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该公司缺乏事实依据。
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系由其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亦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系由其在职员工或离职一年内的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北汽福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涉案专利记载的权利人为智行鸿远公司,北汽福田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权归于于该公司,应由对其权利来源负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关于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其权利来源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
北汽福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汽福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庆兵
审判员  吴斌
审判员  亓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