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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机专利无效案例分享
发布于 2020-06-09 13:52 阅读()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专利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创造性的考察通常采用的是“三步法”,即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
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步骤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步骤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实际过程中最难的,也是争议最大的就是步骤2了。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说明: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下面以名为一种自动麻将桌(授权公告号为CN2662961Y,申请日为2003年08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为例,这件专利经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两次无效,专利权均全部维持有效。
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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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自动麻将桌,包括洗牌盘、磁圈、上牌传送带、接牌导轨、用于检测运牌杆位置的定位传感器,所述的相邻接牌导轨之间设有小转角,所述的接牌导轨下部设有拖牌链条,所述的拖牌链条上设有运牌杆伸入接牌导轨中,麻将牌通过所述的运牌杆在所述的接牌导轨中移动,所述的拖牌链条由链条电机带动,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
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是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还设有用于确定洗牌结束时所述的运牌杆定位的辅助定位传感器,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设置在所述拖牌链条的一侧。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正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1、R2、光电耦合器V1、双向可控硅V2,所述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1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1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1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2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1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2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正转端连接;
所述的反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3、R4、光电耦合器V3、双向可控硅V4,所述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3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3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4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4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反转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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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可知,该专利的主要改进点在于通过采用可反转的链条电机,实现了链条电机带动拖牌链条正向或者反向运动,使上牌时牌列和运牌杆分别停在不同位置;技术不复杂,思维却很巧妙,解决了当时市场上自动麻将桌容易卡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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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次无效情况
案件编号:5W11901
涉案专利号:03210159.7
涉案专利权人:周斐、陈红
涉案专利申请日:2003年08月25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日:2009年12月30日
主要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注:无效宣告请求人还使用证据宣告涉案专利申请前已经使用公开,及使用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但都被合议组否定,本文主要针对涉案专利中创造性无效情况,对于其他无效宣告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我分享无效审查决定书给您。
关于涉案专利权1-5不具备创造性:
1)所使用的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73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73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请求人观点:
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内容,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而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分析: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
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链条电机正转上牌,到达上牌合适位置后,停止;此时,链条电机反转带动运牌杆反转至不会挡住推牌档的位置,从而解决了当时市场上自动麻将桌容易卡牌的问题。
证据2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单片机在接到计数器回位信号时,向推牌器24驱动块发出回位驱动信号,推牌器线圈51有一正向脉冲电压,滑块49右滑回位。当累计数达到17时,计数器输出转角信号,此时是左边第一层牌已码完,需码第二层牌。机架26要上升一牌厚使推牌器24在第一层牌上面码第二层牌,为此单片机向转角电机28驱动块控制端加反向驱动信号,使转角电机28传动的伞齿32反转,沿齿条31左端垂直上升,带动机架26上升使推牌器24对准第二层码牌位置,到位后,位置检测输出到位信号,单片机控制转角驱动停止,然后再驱动滑块49回位,进行第二层码牌。第二层码完即累计数达到34时,单片机向转角驱动块控制加正向驱动信号,使转角电机28传动伞齿32正转,伞齿32沿齿条31先下降再沿90°弧形齿条31带动机架26转角90°至弧形右端终点,此处的位置检测输出到位信号,单片机停止驱动。”
因此,证据2中的转角电机28进行的反向驱动操作带动机架26上升使推牌器24对准第二层码牌位置,到位后停止;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推牌器24的位置,便于码牌。与涉案专利中链条电机反转带动运牌杆反转至不会挡住推牌档的位置操作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
3)合议组观点:
证据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通过电机反转使运牌杆离开麻将牌列从而避免卡牌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第二次无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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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5W100497
涉案专利号:03210159.7
涉案专利权人:周斐、陈红
涉案专利申请日:2003年08月25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日:2010年05月18日
主要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注:无效宣告请求人还使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但都被合议组否定,本文主要针对涉案专利中创造性无效情况,对于其他无效宣告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我分享无效审查决定书给您。
关于涉案专利权1-5不具备创造性:
1)所使用的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16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57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3月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5-57061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2)第一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观点: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洗牌麻将机,具体公开了洗牌盘10、磁链16(相当于磁圈)、传送带6(相当于上牌传送带)、支架93(相当于接牌导轨)、组牌推送器23(相当于运牌杆)、传感器(相当于定位传感器)、支架93四边形的四角部分为圆弧形(相当于小转角)、在支架93上装有一条封闭的链条24(相当于拖牌链条)、链条24上装有4个等距的组牌推送器23、麻将牌被组牌推送器23推送至支架93中移动、链条24由电机M2带动、电机M2与单片机89连接、单片机89和传感器控制个机构协调动作从而配合确定组牌推送器23的位置、链条电机M2是可反转的双向电机、控制电机中包括根据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单元、所述信号与电机M2具有相应的连接。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M2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反转的链条电机,即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分析:
证据1'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当电机M2正向旋转时,单向止动传动器(33)止动,通过皮带带动皮带轮(27)转动;当电机M2反向旋转时,单向止动传动器(30)止动,通过皮带带动带轮(29)转动。”
即M2正向旋转时控制推组几个的往复运动,其作用是为了通过推组板58将牌列推到升降板57上,而反向旋转时控制的是分组机构的运动,使得组牌推送器23把牌列推出一定距离达到传感器70的位置。
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控制装置与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运牌杆的位置,其通过反转信号来确定运牌杆的位置,从而防止麻将桌卡牌。
合议组观点: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证据1'中M2的反转显然与权利要求1中“反转信号”不同,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有关于利用反转信号来确定运牌杆位置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所述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3)第二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观点:证据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的麻将机,具体公开了洗牌盘1、磁环3(相当于磁圈)、传送带5(相当于上牌传送带)、直道组件601(相当于接牌轨道)、循环式可弯曲组件603(相当于小转角)以及运牌臂702(相当于运牌杆),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运送的动作,隐含公开了正反转电机,证据3中的正对带能够精确定位,与涉案专利中链条作用相同,隐含公开了涉案专利中链条;但未公开定位传感器,并认为定位传感器是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分析:
证据3采用的是单独运送每一列牌,运牌臂的反转是为了退回到原处以运送下一列牌列。
合议组观点:证据3中反转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反转信号”不同,证据3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利用反转信号来确定运牌杆位置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同时,证据1'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所述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给出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后续诉讼:未知,该涉案专利维持至2012年10月,因未缴年费而失效。
合议组在审理本专利无效请求的过程中反转信号的作用,个人觉得电机正转反转确实公知,但通过电机反转实现什么样的作用,就像涉案专利是通过反转信号来确定运牌杆位置,起到的作用是避免麻将机卡牌未被公开。因此,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人进行了两次无效,提供了三组无效理由,但三组无效理由均未公开反转信号来确定运牌杆位置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反转信号以避免麻将机卡牌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专利申请与无效过程中,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抓住关键技术背后隐含的技术特征及其该关键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十分重要。正如上述案例中合议组分析逻辑,不仅依据现有技术的附图和/或文字部分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区别,还需要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没有明确记载、但属于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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