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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专利侵权,格力请赔4000万元
发布于 2020-08-29 15:46 阅读()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三十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4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格力诉奥克斯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390号
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1132号
裁判要旨
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仅提交证据提交命令要求的部分证据,致使无法查明其实际获利的,构成举证妨碍,可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侵权人对原侵犯专利的技术方案仅作简易改动从而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认定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在酌定赔偿数额时适当考虑侵权赔偿的惩罚性因素,使赔偿责任与侵权性质、情节相适应。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简称奥克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晶东公司)
格力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 L200820047012. X、名称为“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格力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K F R -35G W / B p T Y C1+1等八款空调重复、恶意侵犯其专利权,晶东公司实施销售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公司、晶东公司停止侵权,奥克斯公司赔偿格力公司4000万元等。为证明奥克斯公司侵权获利,格力公司提交了奥维云网发布的主要空调企业产品销售情况、京东商城上被诉侵权空调的销售情况、同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等证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八款空调室内机结构一致,均落入了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克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提交命令要求的完整证据,构成举证妨碍。根据格力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计算奥克斯公司侵权获利,判决奥克斯公司、晶东公司停止侵权,奥克斯公司赔偿格力公司4000万元。
奥克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责令奥克斯公司提交能够证明被诉八款空调的所有销售及获利情况的账簿、资料,并释明了逾期、拒绝、虚假、不完整提交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奥克斯公司仅提交了2016年、2017年其销售给晶东公司的部分被诉空调相关财务数据统计表及明细,该统计表仅涉及被诉侵权空调其中四款产品,涉及地域范围仅为华南地区部分省市,一审法院认定奥克斯公司构成举证妨碍并无不当。
格力公司曾在2015年指控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另一型号空调侵犯格力公司本案同一专利权,并起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法院认定奥克斯公司构成侵权。本案被诉八款空调相对于前案侵权空调仅在结构上略有改变,有多个型号产品制造日期晚于前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甚至再审审查裁定作出之日。奥克斯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和生效判决,利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主观故意明显,对此应予严惩。根据现有证据计算,奥克斯公司侵权获利超过1.3亿元。在此基础上,虽难以查明本案专利技术以外因素对侵权产品利润的具体贡献予以扣除,但考虑到奥克斯公司重复侵犯格力公司同一专利权,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获利巨大、情节严重,格力公司诉请赔偿的4000万元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予以全额支持。鉴于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权已经到期失效,对禁令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于由侵权人掌握的财务资料等证据,可由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以查明其侵权获利。法院在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举证妨碍时,应着重审查被诉侵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书证提交命令要求的形式和范围。对于侵权人仅提交部分证据的情况,由法院审查其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根据该部分证据是否可以查明其全部获利。认定构成举证妨碍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获利。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与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密切相关,侵权人的主观因素也是法院酌定赔偿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客观外化的侵权行为的综合审查是判断侵权人主观侵权故意的基础,对于侵权人曾经在前案生效判决被认定侵犯专利权,而后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仅简单改动和替换,但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综合案件其他因素认定其侵权故意明显,在酌定赔偿中适当考虑“惩罚性”因素,以彰显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尊重司法判决、合法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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