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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94309号“龙晟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20 10:05 阅读(

 
  申请人:胡静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94309号“龙晟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41266号“龙圣泉”商标、第14832714号“龙盛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形式、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签订的咨询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