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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50989号“活塞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29 10:32 阅读(

 
  申请人:北京活塞飞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50989号“活塞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理念独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技术特点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